案例:
最近電視上正在播放的電視刷《不要和陌生人說話》,使我想起我的一位女友也經(jīng)常被丈夫毒打,她幾次想去告丈夫實施家庭暴力,但又不知道家庭暴力應該如何區(qū)分,它有哪些適用界限?
案例分析:
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6日向媒體公布的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作了明確界定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第一條明確規(guī)定,《婚姻法》中所稱的“家庭暴力”,是指行為人以毆打、捆綁、殘害、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給其家庭成員的身休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。持續(xù)性、經(jīng)常性的家庭暴力,構成虐待。
現(xiàn)行《婚姻法》規(guī)定,禁止家庭暴力;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;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,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,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、調(diào)解;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,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,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;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。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,受害入提出請求的,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(guī)定予以行政處罰;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